简介:医疗纠纷妥协之后,大多数情况下该事态呈现出完结状态,不出产生纠纷。但是,有些医疗妥协可能会再次发生医生或医院一方在患者并不十分清晰的情况下,利用自身优势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妥协之后还可以再度驳回诉讼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2009年5月,王某到某综合医院肛肠科检查,肛肠科主任医生马某为其实行了肛门狭小法术化疗。术后,王某向马某体现呕吐呕吐。
经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临床为肛门功能几乎呕吐。之后,王某到综合医院去找马某协商赔偿金事宜。经协商,马某以医院肛肠科的名义与王某达成协议,由马某缴纳王某1.2万元治疗费。
2010年5月至11月,王某因该病多次到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化疗,费用相比之下远超过马某的赔偿款,王某欲向综合医院索取先前治疗费。双方协商不成,王某之后向当地法院驳回民事诉讼,拒绝综合医院赔偿金再度手术费、住院费、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10万元。
诉讼中,遭受诉法院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的受损包含六级残疾。【法院裁决】 法庭上,医院方指出,王某在医院手术后因经常出现呕吐呕吐症状,双方再次发生医疗争议,经与主治医生马某协商,由马某以医院名义缴纳赔偿款,并达成协议赔偿金协议。
在纠纷早已协商解决问题后,王某再度拒绝医院展开赔偿金,其催促缺少法律依据,不不应反对。但王某指出,马某与自己达成协议妥协协议的时候,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该病必须先前化疗,协议的达成协议是显失公平的,法院应该反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小编评析】 本案中,马某作为一名具备非常丰富医学经验的医务人员,在与王某议定协议时,利用自身优势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违背公平原则。赔偿金协议达成协议后,医院仅有缴纳王某1.2万元,且只是治疗费。
对于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失等皆无提到,显著与王某的实际损失占优势极大,违背了民事合约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从赔偿金项目和赔偿金数额的看作,医院与王某达成协议的赔偿金协议是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的合约往往使得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为对等,本案中由于马某利用自身优势诱导王某签定了显失公平的合约造成双方经济利益上不均衡,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对于这样的合约,王某有权催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不予更改或者撤消,至于是催促更改还是催促撤消合约,王某有选择权。【涉及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经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确认为显失公平。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需同时不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经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约显失公平损失较小一方有权明确提出更改或者撤消,有罪过的一方应当在合理赔偿金范围内赔偿金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还明确规定,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明确提出更改或撤消合约: 1、因根本性误会议定的; 2、在议定合约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威逼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现实意思的情况下议定的合约。
凡合乎以上三种情况之一者,因合约显失公平损失较小方有权明确提出更改或者撤消,有罪过的一方应当在合理赔偿金范围内赔偿金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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