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慢发展的社会,让校园暴力事件屡屡再次发生。校园暴力行为对社会安定产生了严重影响,也大大压制了学生的心灵,校园暴力是决不是非常简单的小打小闹,是有一点推崇的相当严重社会问题,是违反法律底线的问题,不仅不会对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危害,也不会导致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一时间意气”的代价往往是及其惨烈的,轻则违反民法,轻则违反刑法! 2013年6月10日18时许,某县第二中学的学生张某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因本校学生孟某插队打饭,与孟某在食堂内再次发生口角、二人打斗,后被同学和老师劝开。同日20时许,张某邀请郭某、陈某、李某、姜某、姬某、阳某到校门口偏僻处说道要给孟某一点颜色想到,张某向郭某借了一把匕首放到身上。同时孟某邀请高某、何某、彭某、钟某、韩某、杨某等人到校门口处时,孟某与张某再度发生争执,高某就喊打,孟某旋即与张某再次发生打斗,双方邀请的人也冲上去参予打架。
在双方相互搏斗过程中,张某所持匕首将孟某、李某、高某、杨某、何某刺死。何某被匕首刺穿心脏致大出血、血气胸,经抢救无效丧生。经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伤情审定为重伤二级,高某、韩某审定为轻微伤。
【案件分析】: 张某的不道德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主观恶性小,大力赔偿金受害者家属,取得受害人家属协议书,且有讯问情节,系由在校生,可以对其从宽惩处。
郭某、孟某、姜某、陈某、李某、姬某、阳某、高某、何某、彭某、钟某、韩某、杨某等人的不道德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该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大力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大力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险恶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相当严重恐慌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轻伤、丧生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惩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罪前款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丧生或者以尤其残暴手段致人轻伤导致相当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判处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友情提醒】 校园暴力产生原因大多因琐事产生矛盾,或是未成年人之间争强好胜,或是为了谈兄弟义气、或是为了逞一己个人利益,对不道德导致的后果缺乏考虑到,冲动行事,这些不道德方式也才是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心智过于成熟期,在面临问题时首先想起的是宣泄情绪、用非常简单的暴力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这也正是校园霸凌、校园暴力时有发生的根本原因。学校、家庭、社会应该将生命教育与法制教育结合作为学生德育教育的最重要内容,着力提升青少年认同生命、敬畏法律的意识,通过每个家庭、每个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联合注目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贯彻防止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再次发生,从源头遏止校园霸凌、校园暴力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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